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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增加“工程法

来源:农业工程技术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9-01 17:48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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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增加“工程法律和合同专项咨询” 2020年4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增加“工程法律和合同专项咨询”

2020年4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针对征求意见稿内容,提出以下修订意见:

建议在第7章工程专项咨询中增加工程法律和合同咨询。

一、全过程工程咨询引入工程法律和合同专项咨询的必要性

1、发改投资(2019)515号对咨询人才队伍建设提出的专业性要求

2019年3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9〕515号),明确了“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在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具有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同时具有良好的信誉”。优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环境,必须加强咨询人才队伍建设,要高度重视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技术、经济、管理及法律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培训,培养一批符合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需求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师综合性人才综合型人才,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人才支撑。

然而目前我国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集成的专项服务中仅涉及技术、经济、管理、信息,缺失了法律咨询。

虽然我国工程类职业资格考试如咨询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的考查中,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考查,但考查法律法规知识占比较少,学习也不成体系,无法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提供法律服务还得是具有法律学习背景的人才才行。

2、全过程工程咨询应以基于BIM的一体化工程合同为抓手,国内工程合同质量需要通过工程法律和合同咨询服务来加强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本质是集成,是把投资咨询、工程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专项咨询进行有机整合集成,那么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抓手应是基于BIM的一体化工程合同文件。

基于BIM的一体化工程合同文件是工程咨询单位接受业主委托,由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师作为总负责人,组建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人员的专业团队进行协同创新,针对项目全生命周期或部分阶段提供技术、经济、管理、法律、信息等集成性咨询服务的一体化输出成果,从而实现项目的精明策划、精准设计、精细采购、精益建造和精确运营。

然而国内工程合同契约意识仍然较为淡薄,亟需通过工程法律和合同专项咨询服务来提升合同整体质量,通过法律服务单位或人员对合同权利义务条款进行精准筹划,对合同履行阶段可以预见的风险和事项在合同中均予以明确约定,从而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点。协助企业部门起草、审查企业的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使企业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依法”的轨道,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以降低管理成本,避免企业的经济损失。另外全过程咨询应当是一个技术工程咨询,一般而言,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包括前期的调研、设计、勘察、施工,以及最后的造价结算和其中的监理工作,还包括后期运营的过程,而合同则是将这整个体系串联起来的关键因素。

因此,我们可以把全过程工程咨询理解为以工程合同为抓手的集成咨询,它应以业主为本,以协同创新为基础,以提升效率为灵魂,以法律作为保障、信息作为工具、技术经济一体化作为核心,管理作为关键。

3、工程法律和合同咨询有助于更快速、更经济地预防和化解纠纷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合同变更可以说是必然会发生的。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例,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虽然事先约定有工程项目的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等内容,但由于建筑产品生产周期长,导致合同履行期限长,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因素很多,因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会发生一系列引起合同变更的事项。比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1条列举了15项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物价变化;(8)暂估价;(9)不可抗力;(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1)误期赔偿;(12)索赔;(13)现场签证;(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这些引起合同变更的事项发生后,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有明确约定,则按合同约定来执行,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的可能性不大。但实践中,一份完美无瑕无任何漏洞的合同几乎是不存在的,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具体事项,合同中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倒是普遍现象,发承包双方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就极大。

文章来源:《农业工程技术》 网址: http://www.gcjszzs.cn/zonghexinwen/2020/0901/9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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